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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五一假期快乐,一起来看看本月新法新规吧!

作者:知识产权专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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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May . 2026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4.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


9.商事调解条例


10.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


11.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规方足以安商。持续更新、落地施行的一系列新政新规,正是企业稳健前行、基业长青的坚实基石。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本月又将有哪些对企业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0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5号)已于202511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2026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于202648日公布,自202649日起施行。民航飞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共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等有关方面意见,起草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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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依法惩治违规开启民用航空器舱门犯罪。明确违规开启民用航空器舱门行为的法律适用,对于故意开启应急舱门等行为,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是依法惩治在民用航空器内打架斗殴犯罪。对在机舱内打架斗殴、殴打他人等“机闹”行为,明确其刑事违法性,依法予以惩处。


三是明确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中“危及飞行安全”的认定标准。规定致使航空安全员、乘务员、随机机务等飞行安全保障人员丧失履职能力或者履职能力受损的,构成“危及飞行安全”。


四是降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门槛。将入罪条件修改为“致使航班复飞、清仓或者致使民用机场采取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等措施”,并对加重处罚情形作出专门规定。


五是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部分违规开启民用航空器舱门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机长、航空安全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六是明确数罪并罚和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实施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犯罪,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是明确相关犯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将《指导意见》规定的入罪条件“致使航班备降、返航、中断运行”叠加“严重影响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的评估后果后,升格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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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6410日公布,自202651日起施行。为确保法律全面、准确、统一、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制定了《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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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二)》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单位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损失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受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对单位行贿,个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具有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的认定规则。明确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介绍贿赂罪的定罪标准进一步细化,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


三是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对于文物、珍稀藏品等特定财物,明确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程序,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


四是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


五是完善挪用公款认定规则。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具有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六是完善积极退赃认定规则和违法所得追缴规则。鼓励犯罪分子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加大对违法所得追缴力度,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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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已于20264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4次会议通过,于2026420日公布,自202651日起施行。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作用,不断总结实施经验,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研究起草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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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细化“故意”的认定情形。增加了“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等八种可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情形,包括:经原告有效通知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害知识产权的;基于劳动关系接触过被侵害知识产权的;通过设立关联公司掩盖实际控制关系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的。


二是细化“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明确了七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全裁定的;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的;以侵权行为为主营业务或者以侵权获利为主要利润来源等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侵权获利巨大或者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商誉、市场份额等严重受损的。


三是明确基数计算方法。以被告的违法所得或者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可以参照营业利润确定;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参照销售利润计算;利润率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统计部门、行业协会等公布的同时期、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或者权利人的利润率计算。法定赔偿数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四是完善倍数确定方法。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在法定范围内确定,最高为计算基数的五倍。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罚款或者罚金且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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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3号)已于20261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5次会议审议通过,2026430日发布,自2026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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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共十一条,核心包含十个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是明确起诉期限与其他起诉条件的衔接。规定对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应裁定不予立案。


二是明确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起诉期限的起算点。规定该起诉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


三是明确最长起诉期限的适用条件。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而直接提起的诉讼。


四是明确起诉期限的扣除与延长的具体要求。规定起诉期限扣除的五种事由及延长的具体适用条件,同时明确当事人主张相关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五是明确错误告知起诉期限的处理方式。规定行政机关告知的起诉期限长于法定期限的,被耽误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按法定期限执行,不同送达对象起诉期限分别计算(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是明确复议机关复议行为的起诉期限。规定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为十五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告知诉权或期限的,适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七是明确消极不作为行为起诉期限的起算点。规定行政机关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既不答复也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在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两个月后提起诉讼(法律、法规有例外规定的除外),紧急情况下起诉不受该期限限制。


八是明确“行政程序重开”案件的处理规则。规定当事人申请更正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后,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更正职责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九是明确起诉身份信息确有错误行政登记的起诉期限。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行政登记身份信息确有错误并申请更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自拒绝之日起提起诉讼。


十是明确冒名顶替婚姻登记案件的起诉期限。规定对冒名顶替等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婚姻登记,相关当事人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婚姻登记之日起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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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修订)》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1028日修订通过,自20265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海商法共16310条,积极适应航运贸易的最新发展趋势,合理借鉴最新海事国际公约的成果,有效平衡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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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适应国际海事法律发展。吸收国际海事公约的最新成果,与国际海事法律接轨。


二是完善船舶物权制度。明确船舶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的设立、行使和保护。


三是优化海上货物运输规则。调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赔偿责任限制等规定,平衡各方利益。


四是加强船员权益保护。完善船员的劳动权益保障,提高船员的待遇和福利。


五是规范海上保险制度。明确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规则。


六是完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调整赔偿责任限额,适应经济发展水平。


七是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增加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强化船舶污染防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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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于20264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4次会议通过,于2026427日公布,自202651日起施行。202510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为有效解决新旧海商法衔接适用问题,统一海事司法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研究起草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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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规则。规定新修订海商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是规定法律事实持续至海商法施行后的处理方式。海商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海商法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三是对五类特殊情形作出特别规定。即合同履行跨越新旧法情形、船舶抵押权转让、海上保险合同、电子运输记录、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法律适用的新旧衔接做出特别规定。


四是严格限定溯及例外。仅在符合立法法第104条规定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的极个别情形下,才对少数条款赋予有限的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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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1227日通过,自202651日起施行。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是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中群众呼声强烈、反映集中的问题,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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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共1012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


二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各环节的安全管理涵盖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各环节,对化学品危险特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等作出规定。


三是强化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四是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减少事故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


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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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已经2026329日国务院第194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647日公布,自202647日起施行。制定本条例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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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建立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和阻断制度。明确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


二是建立禁执令制度。国务院法治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作出禁止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决定。


三是建立反制和限制措施。国家对在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贸易、投资、国际合作、对外援助等方面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不合理限制的外国组织、个人,可以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


四是建立恶意实体清单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将被推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列入恶意实体清单。 五是完善服务保障机制。为中国公民、组织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提供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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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商事调解条例


《商事调解条例》已经20251224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51231日公布,自202651日起施行。《商事调解条例》的出台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填补了国家层面专门立法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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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规范商事调解活动。明确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强调商事调解组织的非营利性。


二是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明确国家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提升商事调解组织的国际竞争力。


三是推动国际接轨。允许商事调解组织从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境外人士中聘任商事调解员,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


四是完善衔接机制。明确国家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畅通商事争议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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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


中央网信办于2026413日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打赏管理,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推动网站平台合规健康运营,切实维护网民合法权益,中央网信办制定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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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要求制定并明示打赏规则。网站平台向用户提供充值打赏服务,设置榜单排名,设计互动玩法,应制定明确规则,并以直接、简洁方式公开,不得采取多次跳转、冗长条款等方式影响用户知晓。


二是明确网络直播账号申请开通打赏营利权限需要满足的条件。 三是要求为用户提供打赏限额和打赏提醒功能。


四是规范打赏金额排名和打赏互动。


五是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不得向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向八周岁至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六是建立打赏营利行为负面清单,加强异常打赏识别,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加大打赏违规行为处置和曝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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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


中国证监会制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以下简称《董秘规则》),自2026524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职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有效履职,中国证监会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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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秘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职责范围细化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外部沟通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二是健全履职保障从信息获取、履职平台、履职救济等多方面提供保障,促进董事会秘书充分依法履职。


三是完善任职管理提升董事会秘书任职的专业素养及合规要求,禁止可能影响独立履职的兼任。要求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对上市公司出现违法违规但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严格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处罚。


五是明确过渡期安排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兼职等事项设置过渡期至20271231日。过渡期内,上述事项与《董秘规则》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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