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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4月起,这些新规正式实施,你准备好了吗?

作者:商事争议专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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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April . 2026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


3.《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


4.《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


5.《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


6.《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规方足以安商。持续更新、落地施行的一系列新政新规,正是企业稳健前行、基业长青的坚实基石。现在,就让我们一起跟着海涵的步伐,共同聚焦4月,梳理与企业经营息息相关的重点新规,为您的合规发展保驾护航!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由海关总署于2026113日第282号令发布,20264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1年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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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国外贸市场主体数量持续增长,海关监管对象日趋多元,原有企业信用管理规则存在适配性不足、奖惩体系细化程度不够、信用修复流程繁琐等问题,难以满足海关监管现代化和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需求。


为了提高海关信用监管的精准度和效率,强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导向作用,推动企业诚信经营,同时衔接国际海关信用管理通行规则,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本办法。

二、核心内容解读

本《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核心聚焦于海关注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完善信用认定、评价、奖惩及修复机制,强化海关信用监管效能,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具体如下:


在优化信用等级分类与认定标准方面,《办法》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常规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五类。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认证企业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以及贸易安全等内容,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失信企业的认定情形包括:构成走私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走私行为或者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一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累计罚款超过一百万元(或代理报关企业累计罚款超过五十万元);被吊销许可证件或禁止从事报关业务;超过三个月未缴纳税款;超过六个月未缴纳税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且超过一万元;抗拒、阻碍海关执法被处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等。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失信企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在实施差别化通关管理措施方面,《办法》根据信用等级的不同,企业适用差别化的通关管理措施: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作为中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可享受国际互认便利,包括降低查验率、优先办理通关手续、免除税款担保等,其中高级认证企业还新增“容缺受理”机制,即在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但次要材料暂缺的情况下,海关可先行办理通关手续;常规企业实施常规管理;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则实行严格管理措施,如提高查验率、全额提供税款担保、重点稽核等,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步实施信用约束。


在创新信用修复机制方面,《办法》专设章节,允许失信企业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申请信用修复。具体操作上,企业需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自处罚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连续六个月无新的违法违规记录,向原认定海关提交书面信用修复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海关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修复决定,恢复企业信用等级。严重失信企业满一年后可申请调整为失信企业,满三年后重新确定信用等级,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信息公示方面,轻微失信信息不予公示;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为一年,满三个月可申请修复;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为三年,满一年可申请修复。


在加强信息公示与权益保护方面,海关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海关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企业信用等级及相关信息。企业认为公示信息有误的,可在十五日内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海关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答复,如需更正应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同时,《办法》明确禁止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重要性和意义

本《办法》的出台是海关监管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一方面通过精细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大幅提升海关通关监管效率,降低守法企业的通关成本,激发外贸市场主体的发展活力;另一方面,完善的信用奖惩和修复机制,推动形成外贸领域 “诚信者畅行、失信者受限” 的营商环境,助力我国外贸诚信体系建设。同时,与国际海关信用管理规则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我国口岸贸易的国际化水平,为外贸高质量发展筑牢监管基础,对稳定我国外贸进出口规模、提升外贸发展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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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


本月,同样由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将于自2026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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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在海关持续推进监管现代化、完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背景下,我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规模快速扩张,成为外贸增长的重要引擎。海关总署2024年第167号公告率先在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关区退货试点,验证了模式可行性,但试点范围有限、未形成全国统一规则,行业仍存在跨关区退货流程繁琐、通关时限长、操作成本高、监管衔接不畅等问题,与海关高效便捷的监管服务目标不符。为了衔接海关信用管理体系的差异化监管要求,将试点成熟经验全国推广,提高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的通关效率,打通退货物流"堵点",降低企业退货运营成本,优化跨境电商监管服务体系,进一步激发跨境电商行业发展活力,促进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出台本公告。

二、核心内容解读


本公告共四条,核心变动体现在范围、规则、协同三大维度,实现了从"局部试点"到"全国通退"的关键跨越,具体如下:


在适用范围方面,从20个直属海关试点扩展至全国所有海关口岸。2024年第167号公告仅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试点,非试点区域企业仍需按原规则退回原出口关区;本次公告取消地域限制,实现全国所有海关口岸跨关区退货全覆盖,企业可根据物流成本、时效需求自主选择任一口岸办理,彻底打破关区壁垒。


在退货规则方面,从"有限跨关区"到"完全自主选口岸",取消原出口关区核销绑定。试点阶段虽允许跨直属关区退货,但海关系统仍存在部分核销数据与原出口关区绑定的情况,部分流程仍需原出口关区配合;本次公告实现海关全国系统数据互通,彻底取消"出口在哪里申报、退货就在哪里核销"的绑定规则,退货口岸与原出口关区完全脱钩,企业核销流程一步到位,无需跨关区协调。


在政策协同方面,新增与税收优惠政策的无缝衔接,形成"物流+财税"双重降本组合。本次公告直接对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跨境电商出口退运税收优惠政策,明确9610模式商品六个月内原状退运的,可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已缴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实现"跨关区通退+税收减免"政策叠加,从物流和财税两方面为企业降本。


在企业合规要求方面,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经营,并具备独立的作业功能区。相关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应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以实现数据互通、实时监控。企业需确保退货商品来源清晰、权属明确,并配合海关监管。

三、重要性和意义


本公告是海关总署继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后,针对跨境电商这一外贸新业态推出的又一重要监管服务优化举措,与前述信用管理办法形成政策联动,也是2024年试点政策的成熟落地。


一方面,跨关区退货模式的全国推广彻底打破了退货通关的地域限制,结合企业信用等级实施的差异化监管,让信用良好的企业享受更优的通关服务,单票退货物流成本可降低十至二十元,退货周期从二十至三十天压缩至七至十五天,大幅降低了跨境电商企业的退货运营成本,提升了企业的经营灵活性和客户服务能力;


另一方面,规范化的全国统一监管流程、全程溯源机制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叠加,在防范走私等违法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了跨境电商监管服务体验,完善了我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政策体系。这一政策的落地将持续激发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潜力,巩固跨境电商作为外贸新业态的增长引擎作用,同时也让海关信用管理的激励效应在跨境电商领域得到充分体现,推动跨境电商企业更加重视自身信用建设,为我国外贸多元化发展注入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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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已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61月以工信部企业〔20262号文发布,2026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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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但也面临着融资难、创新能力不足、产业链配套弱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在全球产业链重构背景下,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水平显得尤为紧迫。原《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在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评价指标体系精准性、动态管理有效性、培育服务针对性等方面仍存在改进空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决策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总结原办法实施经验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要求,修订出台本《办法》,旨在优化评价标准,强化动态管理,提升培育服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引导更多中小企业聚焦主业、提升创新能力,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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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内容解读

本《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核心在于构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级培育体系,明确认定标准、申报流程和培育措施,推动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强化产业链供应链配套能力,具体如下:


在梯度培育层级与评价标准方面,《办法》将优质中小企业分为三个层级。创新型中小企业是梯度培育的起点,其评价标准包括: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资质;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不低于一百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百分之三;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五项,其中发明专利或植物新品种等Ⅰ类知识产权不少于一项。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在创新型基础上的进阶,要求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不少于两年;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一百五十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百分之四;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十项,其中Ⅰ类知识产权不少于两项;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且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百分之五。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梯度的顶端,要求企业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五千万元;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三千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百分之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十五项,其中Ⅰ类知识产权不少于五项;主导产品在关键领域能够"补短板""填空白",或属于产业链关键环节。以上各层级企业认定的有效期均为三年。


在动态管理与退出机制方面,建立了严格的动态管理机制。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所有在库企业须登录培育平台更新年度信息,未及时更新的将影响后续复核。省级主管部门每年按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对在库企业进行实地抽查,重点核查财务数据真实性、知识产权有效性、有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企业出现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严重失信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连续两年未更新信息等情形之一的,将被撤销称号,撤销称号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一层级。


在培育扶持措施升级方面,融资支持上,协调金融机构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专精特新贷",给予利率优惠和绿色审批通道,鼓励地方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投向"小巨人"企业;人才支持上,将专精特新企业核心人才纳入国家和地方人才计划,在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倾斜;市场开拓上,组织专精特新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技展会等,发布"专精特新"产品目录,引导大型企业在采购中优先选用;数字化转型上,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对采购云服务、实施数字化转型项目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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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性和意义

本办法的出台是国家立足于十五五计划,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制度安排。通过构建层级清晰、衔接有序的三级培育体系,实现了对优质中小企业的精准培育和分类指导,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发展中创新动力不足、发展方向不明、政策支持分散等问题。


一方面,梯度化的培育措施为中小企业成长提供了全周期的政策支持,引导中小企业聚焦主业、深耕细分领域,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培育更多产业链供应链上的 “隐形冠军”;


另一方面,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强化了中小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中的配套支撑作用,助力补齐产业链短板、锻造产业链长板,提升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性和现代化水平。同时,优质中小企业的培育壮大,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稳定,培育新质生产力,为我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微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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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


《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20251231日以国粮粮规〔2025437号印发,20264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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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粮食经营台账是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基础,也是粮食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近年来,随着粮食流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粮食经营主体日益多元,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台账记录不规范、数据不实、保存不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伪造、篡改台账以逃避监管或骗取补贴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国家粮食安全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为及时掌握粮食流通真实情况,维护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执法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本《办法》。


二、核心内容解读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对粮食经营台账的内容、记录要求、数据报送和监督管理作出全面规定,具体如下:


在台账内容要求方面,粮食经营台账一般包含四类信息:一是粮食经营主体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如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市场主体详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信息如登记时间、类型、经营范围;二是粮食购销交易行为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如业务类型、发生日期、品种、数量、计量单位,以及其他信息如粮食性质、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其中业务类型涵盖从生产者购进、从企业购进、储存、加工、销售、进出口等环节,购进和销售需记录粮食来源及去向,粮食性质包括中央政府储备粮、地方政府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其他政策性粮、商品粮等;三是粮食经营资金财务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如单价、金额,以及其他信息如营业收入、结算方式、营业成本、税款、政府补贴等;四是粮食政策执行信息,有关部门下达的政府事权粮食收购、销售、轮换、移库、加工等计划及执行情况。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主体需记录以上所有内容;从事商业性经营的企业需记录前两类的基础信息;粮食经纪人、农业合作社等非企业主体可采取简便方式,记录日期、品种、数量、金额、计量单位等基本要素。


在记录与保存要求方面,台账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与原始凭证和政策文件一致,不得伪造、篡改、损毁。月度内没有发生业务的,月末结转上月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鼓励通过信息化方式建立台账,若会计账簿或电子系统已涵盖相关内容,可不必另行抄录。 在数据报送与使用方面,粮食经营主体应当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鼓励信息化报送。承担政府粮食储备的主体应实现信息实时采集、传输、共享,确保可查询、可追溯。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报送数据加强分析和使用,发现风险隐患及时核实处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予以保密。


在监督管理方面,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粮食经营主体规范建立台账,依法实施执法监管。中央政府储备粮食承储企业对其管理的承储中央事权粮食的经营主体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其报送数据。粮食经营主体对台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主管部门依职权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


三、重要性和意义

《办法》的实施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升粮食流通治理能力的基础性工作。通过统一和规范粮食经营台账的内容、格式及记录要求,确保了粮食经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国家宏观调控和精准监管提供了可靠依据。电子台账的推广和数据互联互通不仅减轻了企业报送负担,也提高了监管效能。


对于粮食经营者而言,规范的台账管理既是法定义务,也是提升自身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该《办法》将有效遏制数据造假、骗取补贴等违法行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筑牢粮食安全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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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于2025129日以发改价格规〔20251607号联合发布,20264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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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目前,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消费升级、推动创新创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部分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技术优势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问题日益突出,如"大数据杀熟"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虚假促销误导消费,低价倾销扰乱市场秩序,不合理收费加重平台内经营者负担等。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影响了平台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而原有的价格监管法规主要针对传统经营模式,在适用互联网领域时存在认定难、取证难、处罚难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三部门联合制定本《规则》。





二、核心内容解读 



本《规则》共七章二十九条,明确禁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强化平台主体责任,规范算法定价,具体如下:


在禁止的价格违法行为方面,《规则》明确禁止十类行为并规定罚则。一是价格欺诈,包括虚假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虚构限时信息等。二是大数据杀熟,即利用算法根据消费者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对同一商品或服务设置差异化价格。三是低价倾销,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扰乱正常经营秩序。四是价格歧视,即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实行不同价格标准。五是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包括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价格、价格变动未及时调整、收取未标明费用等。六是强制搭售,即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搭售或设置默认同意选项。七是虚假促销,即虚构"秒杀""限量"信息或促销规则不透明、不兑现承诺。八是不合理收费,即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保证金、服务费或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九是帮助实施价格违法,即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价格违法未采取必要措施,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十是拒绝配合监管,即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在平台经营者的特别义务方面,平台需承担以下义务:一是制定并公示价格行为规则,明确促销活动规则、优惠券使用条件、保证金收取标准等,并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二是算法备案与解释,利用算法进行动态定价的应将算法机制、主要参数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在发生争议时解释算法运行逻辑;三是建立争议处理机制,设立便捷的价格争议处理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保存相关记录;四是数据报送义务,按季度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价格违法线索、处理结果等信息。


在对算法定价的特别规制方面,《规则》明确算法定价不得违背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平台在设定、调整价格算法时应当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得将消费者敏感信息如手机剩余电量、历史投诉记录作为价格差异的依据。鼓励平台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算法进行合规审计,审计报告可作为合规证明。





三、重要性和意义



本规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的制度文件,填补了平台经济价格监管的细化规则空白,让平台价格监管有章可循,对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一方面,规则清晰界定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责任,明确了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平台价格监管执法提供了精准、可操作的依据,大幅提升平台价格监管的有效性,从根本上遏制平台价格乱象;另一方面,通过规范平台价格行为,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维护了平台内合法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益,推动形成公平、透明、有序的平台价格竞争环境。同时,规则的出台也引导平台经济回归合规经营、高质量发展的轨道,推动平台经济更好地发挥促进消费、带动就业、赋能实体经济的作用,实现平台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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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1230日以第121号令发布,20264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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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施行以来,在实现机构改革"五线合一"、提升投诉举报处理质效、维护消费者权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原有规章在实践中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是落实上位法要求,2024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对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需要全面对接细化;


二是回应实践需求,电子商务领域投诉总量大、增速快,部分网店身份信息不真实、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纠纷难追溯,投诉管辖规则亟待完善;


三是保护各方权益,近年来一些人滥用投诉举报制度滋扰经营主体,以"打假"之名行"碰瓷"之实,挤占普通消费者维权渠道,损害营商环境和市场秩序。为更好统筹消费者依法维权和经营者依法经营,促进消费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对原规章进行全面修订,出台本《办法》。





二、核心内容解读

本《办法》共六章四十六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界定"投诉"与"举报"的概念。《办法》开宗明义,对两个核心概念作出清晰界定: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对于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分别按照投诉程序和举报程序进行处理,避免程序混淆。


二是明确投诉与举报的管辖受理条件。投诉管辖方面,原则上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特点,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在平台公示的地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未在平台依法公示地址或者通过公示地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本身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多个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投诉的部门处理。举报管辖方面,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先行收到的也可处理。投诉受理条件方面,投诉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具体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并对真实性负责。


三是规范投诉与举报的处理程序。投诉处理程序方面,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受理后经双方同意采用调解方式处理。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因消费者权益争议需要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进行鉴定、检测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受理部门指定,鉴定费用协商承担,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调解期限为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期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举报处理程序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发现涉嫌违法线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处理;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四是推动多元纠纷化解。《办法》着力构建多元化的消费纠纷解决渠道。在行政调解之外,鼓励和引导经营者建设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消费争议解决等制度。鼓励消费者通过上述机制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争议。经双方同意,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共同投诉可由投诉人推选代表人进行。


五是规制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的行为。《办法》从多个维度构建规制框架。在总则层面明确,提出投诉举报不得滥用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在投诉受理环节,对于"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列举了具体判断因素: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消费习惯明显不符;同一投诉人短期内大量投诉或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集中投诉;不能证明存在真实消费关系;多人使用同一联系方式投诉等。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名义、拒不配合核验身份等情形的投诉不予受理。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人涉嫌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敲诈勒索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是加强信息管理与数据协同。《办法》强化了信息管理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被举报人或无关人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保密。实行统一的投诉举报数据标准和用户规则,统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处理投诉举报,实现全国投诉举报信息一体化。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





三、重要性和意义

投诉举报处理是市场监管部门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也是化解消费纠纷、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渠道,本《办法》的修订出台对提升市场监管效能、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通过科学界定投诉与举报、优化管辖规则、规范处理程序,大幅提升了消费维权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多元化解机制,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消费纠纷治理格局;特别是对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为的系统性规制,有力遏制了恶意索赔乱象,净化了营商环境。统一的数据平台和信息管理要求则为智慧监管提供了支撑。该《办法》的实施将更好平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消费潜力,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为建设法治化、规范化的市场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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