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日精选
Nove . 2025
1.《关于公布202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5〕3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对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5.《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6.《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局部修订条文的公告》
慎终如始,则无败事;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企业的稳健航行,离不开对法规风向的敏锐洞察。11月,海涵伴您聚焦即将生效的系列新规,为您的商业征程保驾护航。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计发相关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现就202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7549元,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510元;自2025年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7549元,广州市、省直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510元,其他地区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775元。 二、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9493元/月,深圳市计发基数另行公布。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5年10月24日 该法构建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大普法工作格局,并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具体工作。其核心机制是明确了国家机关的“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执法、司法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必须承担起普法的责任。同时,法律确立了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将法治教育覆盖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标志着普法从阶段性活动转变为常态化制度。 1、内部普法:培训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法治教育培训,建立并实施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2、公共场所宣传:公共场所(如商场、景区)的经营管理者需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责任等主题开展法治宣传。 3、网络空间宣传: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和网络用户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4、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应加强对会员的法治宣传教育,提升行业整体法治化水平。 该法律对企业而言,不仅是责任,更是提升合规水平和竞争力的指南。这要求企业将法治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和员工培训体系,提升全员法律意识,从源头减少劳动纠纷、合同违约等风险。

2025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定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旨在系统性地提升国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与各类企业的运营准备和责任息息相关。
这部法律对企业的运营提出了明确的合规要求,同时也为相关产业带来了新的发展空间。同时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单位应当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执行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这意味着企业有义务配合政府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各项措施,例如提供物资、场所或服从统一的管控安排。 1、检验检测行业:法律将检验检测机构明确纳入国家监测哨点网络,要求其在发现相关情形后2小时内报告。这为体外诊断(IVD)、第三方医学检验等企业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定地位和业务空间。 2、应急物资与技术产业:法律强调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并鼓励开展公共卫生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这对于从事防护用品、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应急信息化技术研发和生产的企业是长期利好。 3、供应链与物流企业:法律要求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和维护社会基本运行,这凸显了物流、仓储、配送企业在应急保障中的关键作用,相关企业有望获得更多支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进入了新的法治化阶段。对于企业而言,这既是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内部合规的明确要求,也为相关产业带来了参与国家应急体系建设、拓展市场的长期机遇。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以下简称《2018年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网络金融借款、网络小额借款、网络著作权、网络域名、网络侵权、网购产品责任、网络公益诉讼等十一类纠纷。《规定》在《2018年规定》确定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基础上,按照党中央关于互联网法院发展建设改革要求,结合网络空间治理新形势、数字经济发展新要求,优化完善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类型,既巩固完善“网上纠纷网上审理”的高效便民审理机制,又推动聚焦审理新型、前沿、复杂、规则意义突出的网络案件。《规定》的出台,对有效回应网络时代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司法保障,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共4条,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协议管辖规则、上诉审理机制等,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第一,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在《2018年规定》基础上,《规定》将 “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将分别由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有效探索前述新型、前沿、重点网络领域裁判规则,发挥规范引领、促进保障作用,及时回应网络空间治理新要求,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将部分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规定》删除了《2018年规定》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以及网络侵害名誉权、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等传统网络侵权纠纷。《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辖区内上述案件将按照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等标准,由相关基层法院受理,实现一般性、传统性网络案件在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新类型、前沿、复杂网络案件在互联网法院审理,确保互联网法院更加及时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新型网络领域权益保障的司法需求。 第三,保留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定》延续《2018年规定》,明确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具体包括:“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互联网法院通过继续集中管辖上述适宜在线审理的案件,持续巩固完善“网上纠纷网上审理”工作机制,为人民群众诉讼提供司法便利。 第四,相应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结合民事案件的管辖调整,《规定》同步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行政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案件,有利于支持监督网络监管行政执法,促进统一辖区执法司法尺度,健全完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网络数据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网络域名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有利于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专业化审判优势,确立完善在国际上具有先例意义的裁判规则,推动深度参与全球网络治理体系变革,助力加快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此外,《规定》还对互联网法院的指定管辖、协议管辖、案件上诉机制等问题作出规定,相关内容与《2018年规定》总体保持一致,确保互联网法院管辖调整有序衔接、稳妥推进。 这项新规对油气行业的市场开放与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本次《监管办法》的出台,旨在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能源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能源法》的相关规定。其最关键的升级在于,将监管办法从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提升为部门规章,并首次设置了具体的罚则条款,从而极大强化了监管权威与执法效能。 核心要点: 用户服务方面:新增用户注册与服务受理条款,要求运营企业明确注册办法和容量分配细则,鼓励通过网络平台便捷受理服务。 监管范围方面:覆盖提供公共服务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含LNG)的管道、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对象不仅包括国家管网集团,也涵盖其他各类主体(如油气央企、地方国企、民营企业) 运营的符合规定的管网设施。 信息公开方面:修改信息公开条款,实行分级公开、基础制度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剩余能力等敏感信息则向已注册用户披露,兼顾透明度与信息安全。 新规通过完善规则、强化监管,致力于破解过去制约公平开放的关键问题。对于依赖油气管网设施的各类市场主体(如油气生产商、贸易商、大型工业用户等)而言,这意味着接入管网服务的机会将更公平、流程更透明,权益也更能得到保障。





新修订的《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旨在构建反走私“全链条”综合治理体系,重点回应了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
1、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如进口报关单、完税凭证、进货发票等)的进口货物、物品。违者将面临没收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20%至等值罚款的严厉处罚。 2、治理“水客”走私产业链:明确禁止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化整为零”方式携带物品入境后倒卖、利用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品后倒卖等典型“水客”行为,并全面规制与之关联的收购、销售、代购、运输、寄递、储存等全链条活动。 3、强化交通运输工具管控:重点规制用于走私的“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以及无人驾驶交通运输工具的活动,堵塞监管漏洞。 同时,新条例强调运用科技手段提升防控效能,并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1、科技赋能智能防控:要求在有走私风险的区域和海域设置视频监控、光电雷达等设施,并逐步与反走私技术平台联网。同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分析可疑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并建立进出口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 2、明确各方职责与鼓励社会参与:进一步压实了各级政府、反走私工作机构以及海关、市场监管、烟草专卖等相关执法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举报走私行为。 3、实施联合惩戒:规定对有走私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水客”等人员,执法部门可通报出入境管理、商务等部门,依法采取出入境限制或通报其所在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等措施。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GB/T 50720-2011)的2025年局部修订版已正式发布,并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提出了更细致、更严格的要求。
标准属性与名称的变化:名称由“规范”改为“标准”,编号由GB改为GB/T,性质由强制性国家标准调整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调整后,原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款)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款)。标准核心安全要求并未降低,并强调与其他条文协同实施。 总平面布局:消防车道设置更灵活:允许在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在尽头设置回车场。高层建筑要求提升: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回车场尺寸建议不小于18m×18m。 提升了规定的可操作性,并对超高层建筑的消防救援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建筑防火方面:强化既有建筑改造防火分隔、明确外脚手架材料,重点强化了改造工程的风险管控,从材料源头减少火灾荷载。 临时消防设施方面:灭火器配置标准提升、应急照明标准大幅提高、新增超高层临时避难所。显著提升了火灾初期的扑救能力和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安全保障。 防火管理方面:动火作业监管升级、危险品管理更严格、引入智慧消防概念。从事前审批、事中监管到事后监护,全链条强化了动火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2025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是一部更为严谨、全面且贴合当前建筑工程特点的安全标准。它对施工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也为构建更安全的施工环境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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