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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 2025
在商业往来中,部分员工认为“收点供应商的好处费、拿回扣是行业潜规则”,殊不知这种行为早已触碰法律红线,不仅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若涉及侵占公司财产,还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
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朱某先后任职于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某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某公司),负责某音乐从外部媒体平台购买流量等工作。其间,某公司委托上海麦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麦某网络公司)对某音乐进行推广,双方签订软件推广合作协议,约定某公司按照1.2元--1.6元/一个有效用户向麦某网络公司支付推广费用,每月结算。
朱某作为某公司在该项目中的对接人,向麦某网络公司按照0.1元/一个有效用户的标准收取好处费。经查,2015年至2018年间,朱赞通过其个人和其妻子的银行账户收取麦某网络公司好处费共人民币836819.22元。
2021年6月3日,被告人朱赞被抓获。2021年10月11日,被告人家属代其退缴了违法所得836819.22元
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朱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即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里所说的“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活动中,由卖方从所收到的价款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扣出一部分返还给买方或者其经办人的款项。“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如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等。
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是否归个人所有,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收取的回扣、手续费,都上交给公司、企业或者本单位的,不构成犯罪;只有将收取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才构成犯罪。
员工收取回扣在三万元以上的,便可构成犯罪。
职务侵占罪强调的是侵占公司财产,在员工与供应商私自串通故意抬高采购价,员工拿取额外抬高价格部分的情况下,因为员工本质上拿取的是公司财产,所以这种情形下,可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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