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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商品房烂尾了,贷款怎么办?

作者:商事争议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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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Nove. 2025

  • 近年来,受房地产市场波动影响,部分商品房项目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等原因陷入“烂尾”困境,导致购房者面临“房财两空”的风险。


许多购房者心中充满困惑:房子拿不到,银行的贷款还要继续还吗?今天我们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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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必须认清的现实:贷款合同与购房合同相互独立


不少购房者认为:“房子是开发商抵押给银行的,现在房子没了,贷款自然该由开发商还。”这其实是一个典型的法律误区。实际上,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一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效力并不直接受购房合同影响。只要贷款合同有效,购房者作为借款人,原则上就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可能面临银行起诉、征信受损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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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维权关键:同时诉请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




如果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项目长期停工、短期内无法复工或已确定无法按期交房,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该购房合同。必须注意的是,仅仅解除购房合同并不能自动免除购房者在贷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此时,必须同步主张解除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肯定了在购房合同解除、导致贷款合同目的落空时,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贷款合同,从而切断对银行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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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维权结局:购房者不再支付按揭贷款,由开发商兜底清偿


当法院依法解除了购房合同和相应的贷款合同后,法律上的责任分配就十分明确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首付款和已支付的贷款本息返还购房者,赔偿购房者资金占用的损失。并且对银行承担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清偿责任。


至此,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彻底终结,无需再偿还任何按揭贷款。这一法律安排明确了造成“烂尾”局面的开发商须“兜底”所有经济后果,从而在制度层面为购房者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保障路径,使其能够从“房财两空”的困境中实现合法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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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典型案例



陆某、张某千诉盐城融某置业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编号2025-07-2-091-001)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解除;二是案涉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应否一并解除;三是案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如何确定。


一、关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商品房建设工程长时间停工,商品房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且短期内无交付房屋可能性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买受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本案中,根据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融某置业公司应于2023年12月30日前向陆某、张某千交付房屋,但该房屋于2024年4月15日诉讼发生时尚未建成交付,且案涉商品房建设工程已经长时间停工,在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陆某、张某千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房屋认购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关于案涉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应否一并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据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担保贷款合同系相互独立但又紧密联系,两份合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商品房买卖交易整体。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购房人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合同目的不复存在,此时继续要求购房人履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对购房人不公平。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往往相伴而生,为一揽子解决争议,保证裁判的统一性,根据当事人诉请,人民法院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担保贷款合同纠纷纳入同一案件中予以解决本案中,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应当一并解除,故对陆某、张某千主张解除与某银行盐城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三、关于案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如何确定

    


《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据此,合同解除后,商品房出卖人应按约将购房首付款和已支付的贷款本息返还给买受人并赔偿买受人支付首付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同时承担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返还责任。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解除系因融某置业公司不能按期交付房屋所致,故融某置业公司应当向购房人返还已收受的购房款、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并承担赔偿购房人支付购房款的利息损失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关于剩余贷款的返还责任,在购房人对合同解除并无过错且未能实际取得房屋,而出卖人既未交付房屋,又长期占有贷款本金的情况下,仍要求购房人对剩余贷款承担返还责任,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故应当由商品房出卖人融某置业公司向某银行盐城分行承担剩余贷款的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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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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